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年6月4日-**年6月6日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报告表 | (略)新增大型低压金属型浇注机项目 |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大街与丙五路交汇西行**米,轴齿中心C区2号门 | (略) | 吉(略) | 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大街与丙五路交汇西行**米,轴齿中心C区2(略)现有有色铸造车间内空地新增1条低压金属型浇注生产线,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低压金属型浇注类汽车类铝缸盖类铸件**吨。项目冬季生活采暖采用集中供热,热处理炉使用天然气。 | 1.制芯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要求,通过**米高排气筒(4#)排放。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要求,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要求。机加及清洗工序在封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 3.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