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年6月**日-**年6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报告表 | M**-**(SiC)电驱生产准备建设项目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二街以东、乙四路以南 | (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国际汽车城创意汽车研发产业园区内,该园区东至和谐大街、西至乙二街、南至汽车大路、北至乙四路。租用厂房进行建设,依托M**电驱生产线,对部分设备进行改造等,导入M**-**(SiC)电驱产品。项目建成后,实现M**-**(SiC)电驱系统与M**电驱系统共线产能**万(台)/年,其中M**-**(SiC)电驱系统产能**万(台)/年。 | 1.废气 本项目激光打标工序设置收集装置,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执行)。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和清洗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安装减震等措施,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等相关要求处置。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