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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100MW/600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吉林-吉林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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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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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变更公告)

白洮安公告[**]D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区拟定了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东至农田,西至农田,南至农田,北至农田。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4.**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4.**公顷(耕地4.**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实施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能源类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定级为Ⅲ级区片,地价为(略)/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是土地补偿费,**%是安置补助费;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应于**年8月**日至**年9月**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收责任单位

1、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白城市洮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八、相关要求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年8月**日

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区拟定了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东至农田,西至农田,南至农田,北至农田。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白城市**MW/**MWh全钒液流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4.**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4.**公顷(耕地4.**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实施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能源类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定级为Ⅲ级区片,地价为(略)/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是土地补偿费,**%是安置补助费;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应于**年8月**日至**年9月**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收责任单位

1、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白城市洮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八、相关要求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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