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年8月**日-**年8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略)PHEV系列新能源总成 生产准备建设项目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二街以东、乙四路以南 | (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二街以东、乙四路以南,长春国际汽车城创意汽车研发产业园区内。在现有电池车间建设2条PHEV电池系列生产线(分两期建设,二期产线为一期产线的复列线),主要工艺为外购电池单体等进行装配,新增环保工程等。项目年产**万台PHEV系列电池,其中,一期产能8万台/年,二期产能8万台/年。 | 1.废气 本项目激光焊接、激光打标、清理工序等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根**m高排气筒(4#)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执行)。 本项目涂胶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过1根**m高排气筒(5#)排放,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执行)。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内布局,设备基础安装减震等措施,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等相关要求处置。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张浩艺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