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年9月**日我分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9月**日-**年**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一楼)
邮编:**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长春市伟峰沙石加工厂年产**万吨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长双环建(表)字 [**]**号 | **.9.** |
| 2 | 关(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长双环建(表)字 [**]**号 | **.9.** |
初审:刘少文;复审:尚学成;终审:刘国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