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公示时限(略)-**月**日
意见受理联系方式:(略)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2.4 专家组
2.5 市现场指挥机构
2.6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响应措施
6.4 指挥协调
6.5 应急处置
6.6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应急机制,规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通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含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通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各司其职、分级指导、分级处置。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通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通化市政府专项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长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管局、市林业局、市通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化车务段、通化军(略)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3。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补充,动态调整。
2.4 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对需要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3 应急准备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风险控制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自然资源、住城、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委、应急、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 4。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的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4 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须在接报后 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政府组织应对(市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 个等级(见 6.3响应措施)。县级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确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 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 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省指挥部介入后,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指挥协调
6.4.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待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介入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县级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或邻近市县通报情况;
(7)视情向邻近市县、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4.3接到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特征和环境条件,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畅通绿色转诊通道,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断面或点位以及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及处置工作的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响应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年3月,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以上(略)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以上(略)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名词解释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年 第**号)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铀矿冶指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通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管局、市林业局、市通信办、市消防支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化车务段、通化军(略)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涉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军民融合办:按职责参与处理有关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防护用品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信局:按职责参与处理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人员,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市住建局:参与住建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处理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应急过程中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
市交通局:参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协调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以及伤员转运的公路水路运输;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
市水利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采集、通报相关水文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农业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农业、渔业损害程度调查与评估、参与处理畜牧业、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农业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有序供应。参与成品油流通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医学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指导和督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管局:配合做好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实施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林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的监测,参与开展对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沙化土地等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能源局:按职责参与处理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通化车务段:负责应急物资与人员的运送工作。
通化军分区: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支队: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略):负责应急现场电力供应保障,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
附件 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方法、断面或点位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通化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由市发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略)、通化车务段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有序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附件 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