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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

拟建项目 吉林-长春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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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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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下文中(略)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注册/登录或拨打咨询热线 010-89352896
长环罚字〔**〕SY**号
长春(略):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略)MAD**FM6XP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卫
我局于**年8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镇裴家村一社厂区内堆存的石料易产生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年8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8月**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略)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长春(略)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5、《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1份,证明堆存物料所处功能区为二类区;
6、双阳区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数据1份,证明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发生时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年9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SY**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年9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中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细化规定: 一、个性裁量基准中所处区域是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行为发生时间当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优,裁量等级为2;二、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万×[5/2+2/2-3/4]/**,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略)。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5日

初审:李冬梅;复审:刘先伟;终审:刘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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