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略)-(略)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报告表 | 吉林省(略)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 | 吉林省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客路**号 | 吉林省(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客路**号,租用厂房等进行建设。新建作业区、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拆解**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报废燃油机动车**辆,报废电动汽车**辆)的能力。项目冬季采暖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 1.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排气筒(1#)排放;拆解、切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排气筒(2#)排放;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和相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经排气筒(3#)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均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3.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区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赵欣颖终审:李春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