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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精酿啤酒体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松原市精酿啤酒体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略)-(略)(审批办公室)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 项目名 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松原市精酿啤酒体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占地面积**m2,新建一条精酿啤酒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万吨/年,建设标准化厂房1栋,包括原料粉碎区、糖化区、发酵区和灌装杀菌区,新建污水站1座,处理工艺为“气浮沉淀预处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 生化处理方法,处理规模**m3 /d,新建4t/h天然气蒸汽锅炉2 座(一用一备)。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1.运营期新建的2台4t/h天然气蒸汽锅炉(一用一备),采用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经**m高排气筒(DA**)排放,废气中的SO2、NOx以及颗粒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标准值;污水站恶臭气体通过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m排气筒(DA**)排放,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2标准;废酒糟、废酒花以及废酵母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罐顶排气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发酵过程中产生的CO2气体经发酵罐上方的排气管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1厂界二级标准。。 2.运营期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纯水设备排污水、杀菌废水、冷却废水、实验室废水、车间清洗废水及事故水全部排入新建的污水站,处理后各项污染物指标应满足《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啤酒企业预处理标准,氨氮、总磷、总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级标准,再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及4类标准。 4.废水站产生的脱水污泥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酒糟、废酒花、废酵母暂存罐内,定期外售做饲料;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材料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处理;废活性炭、设备检修废机油、废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试剂、废试剂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 新建危废暂存间**m2,内应设置导流槽及围堰,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控标准》(GB**-**)、《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中的相关标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同时应加强员工的环保教育和培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