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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招标公告 吉林-吉林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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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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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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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持基准地价的时效性,健全完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促进我县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定义

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以**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矿用地、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标准。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

土地平均开发条件:城区、中新食品区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气、土地平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容积率标准:城区、中新食品区商业服务业标准容积率设置为2.0;居住标准容积率设置为1.5;工矿用地、仓储容积率设置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标准容积率设置为1.2。一等乡镇一级地容积率商业服务业用地1.5、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0.7;二级容积率商业服务业用地1.2、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0.7;二等乡镇容积率商业服务业用地1.2、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0.7。

土地使用权年期:设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各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为**年,居住用地为**年,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为**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年。

土地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为6.0%,房屋还原利率为8.0%,综合还原利率为7.0%。

三、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覆盖范围

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定级范围是依据永吉县最新城镇开发边界,结合永吉县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包括永吉县城区以及7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级(等)别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县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分3个级别,7个乡(镇)分为2个等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县城区土地级别图和乡(镇)等别图为准。

县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号)规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用地类型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

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用地,参照工矿用地、仓储用地确定土地价格。

六、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

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文件规定的工矿用地、仓储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商品住房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租赁。

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的确定

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比例为:地下一层为**%、地下二层为**%,地下三层为5%。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年2月**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永吉县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永政发〔**〕**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初审:祝榕泽 复审:李永恒 终审:金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