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年5月**日-**年5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略)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 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书 | (略)肉牛屠宰扩建项目 | 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邰家村侯家营子屯,利用原有厂区进行扩建 | (略) | 长(略) |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邰家村侯家营子屯,利用原有厂区进行扩建。利用原有设施,并增加一个屠宰车间、一个待宰圈,建设污水处理站等。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屠宰肉牛**头,年新增产品**.5吨(包括牛胴体**.5吨、牛皮**.5吨、牛头**.5吨、牛血**.5吨、牛下水**吨、牛蹄**.5吨)。该项目采暖采用电采暖。 | 一、 1.待宰圈(1、2)、屠宰车间(1、2)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2标准要求,分别通过**米高排气筒(1#~4#)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2标准要求,通过**米高排气筒(5#)排放;采取除臭等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1标准要求。 2.产生的屠宰废水、设备擦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病死牲畜、不合格胴体、内脏等应及时外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 公众参与: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付朝臣终审:李春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