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第**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前杨家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为通过。(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前杨家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该方案审查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与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联系。
附件:1.(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前杨家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方案审查意见
联系电话:(略)-(略)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年6月3日
初审:石晓龙复审:肖宇终审:侯禹
附件:
附件1:(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前杨家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pdf附件2:方案审查意见.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