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刘桂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3E
地址:(略)
我局于**年5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厌氧池排泥刮渣装置损坏,**年4月下旬至**年5月**日未修复,不能起到处理污泥作用,致使厌氧池上面漂浮大量污泥,没有达到处理污水效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略)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提取时间分别是:**年5月**日2份、**年5月**日1份、**年5月**日1份、**年6月**日2份;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略)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7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略)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执法视频》1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略);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略);证明内容:(略)授权事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年5月**日;提供单位:(略);证明内容:(略)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身份以及其他员工身份);《检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分别是:**年5月**日、**年6月3日;证明内容:(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年7月2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裁量因子废水类别3、持续时间5、日排放量3、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元整((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年7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