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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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略)轧钢厂端板法兰轮毂毛坯轧制技术改造项目 |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略)现有厂区内) | (略) | (略) | 项目以端板法兰轮毂毛坯替代了部分原有产品螺纹钢,属于内部产品产能调整,不属与新增产能。项目轧制生产线位于一扎车间,毛坯加工生产线位于三轧车间东部空余位置,本项目建成后轧制规模为**.8万吨/年 | 本项目施工期在原有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施工过程简单,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一、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加热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通过**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号文)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轧制废气采取局部密闭+塑烧板除尘器+过滤式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轧制废气颗粒物和油雾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包括未被收集的轧制废气、锯切有机废气、焊接烟尘。通过车间封闭、加强通风等措施,可以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一轧厂房门窗外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二、废水治理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毛坯加工工序无生产用水需求,无废水产生。项目废水产生工序仅为轧制工序,主要为除氧化铁皮废水、轧制工序降温废水,依托一轧车间现有水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运营期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氧化铁皮、除尘灰、沉渣烧结;轧废、锯切边角料、锯切钢屑返回炼钢;热轧油泥、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活性炭通过密封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五、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已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项目采取分区域设置防渗区,避免污染周围地下水与土壤环境的途径发生。 |
来源:审批办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