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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5〕002号)

拟建项目 吉林-吉林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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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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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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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
法定代表人:孙亚萍
地址:(略)-**号
我局于**年2月**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略)于**年建厂,主要经营兽药生产;兽药经营;药品委托生产;一般项目等。**年6月至**年7月、**年3月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年2月**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年6月至**年7月、**年3月投入生产)。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年2月**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建设项目于**年6月至**年7月、**年3月投入生产)。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年2月**日,提供单位:(略);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年2月**日,提供单位:(略);证明内容:该公司建设项目于**年6月至**年7月、**年3月已投入生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年5月**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号),告知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完成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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