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挂牌转让吉林亚泰(集团)(略)(略)1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G**JL(略) |
|---|---|
| 项目名称 | 公开挂牌转让吉林亚泰(集团)(略)(略)1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 |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亚泰(集团)(略)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吉林亚泰(集团)(略) |
| 转让比例 | 5.** |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略)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年,根据吉林银行《关于核准吉林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请示》(吉行发【**】**号)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批复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关于核准吉林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吉金复【**】**号),批准吉林银行股份增发方案。 截至评估基准日吉林银行完成了上述核准批复项下第一次股份增发,新增注册资本**,**,(略),本次挂牌转让的价值为第一次股份增发后的评估价值。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股份增发出资进行审验,并于(略)出具了“众环验字(**)**号”验资报告。本次股份增发完成后,吉林银行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略),股东持股情况详(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第**号)。 2.评估基准日期后吉林银行完成了上述核准批复项下第二次、第三次股份增发,新增注册资本分别为1,**,**,(略)、**,**,(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两次股份增发出资进行审验,并于**年3月、**年7月分别出具了“众环验字(**)**号”、“众环验字(**)**号”验资报告。吉林银行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略),本次挂牌转让的持股比例为第二次增发后的持股比例,股东持股情况详(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第**号)。 3. 截止至本公告日,吉林金融监管局正在审核吉林银行向吉林金融监管局报送《关于变更吉林银行注册资本的请示》,吉林银行暂未收到批复,吉林银行注册资本仍为**,**,**,(略)。 4. 其他需披露事项详(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第**号)。 5. 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产权鉴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 意向受让方需要满足《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办法对银行股东的资格要求,并通过吉林银行股东资格审核。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完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产权中心及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挂牌期满(含延牌期间),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 4 个周期。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