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年8月**日-**年9月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榆(略)建设项目 | 长春榆树经济开发区榆陶公路3公里处,(略)院内厂区进行建设 | 榆(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长春榆树经济开发区榆陶公路3公里处,(略)院内厂区进行建设。建设作业区、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回收拆解**台报废农业机械(其中,报废拖拉机**台,报废玉米收割机**台,报废水稻收割机**台)的能力。该项目冬季生活采暖采用电采暖。 | 1.报废农机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经**米高排气筒(1#)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及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3.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李春晖终审:赵占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