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年8月**日-**年9月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略)异地迁建项目 | 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丙十七路与丙二十二路交汇 | (略) | (略) | 该项目位于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丙十七路与丙二十二路交汇,租(略)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设废矿物油储罐5个,建设围堰、物料装卸区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转运废矿物油**吨;原厂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国道南环路中段厂院)不再经营使用。该项目生产不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加热。 | 1.废矿物油暂存、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妥善收集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执行)。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排放标准及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处理。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李春晖终审:赵占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