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年9月**日-**年9月**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略)(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略)
邮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略)异地迁建项目 | 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公里处,租用长春市东吉化工厂现有闲置厂区进行建设 | (略) | (略) | 该项目为异地新建(迁建)项目,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公里处,租用长春市东吉化工厂现有闲置厂区进行建设。建设储存区、装卸分拣区、地磅区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转运废铅酸蓄电池 **吨;原厂区(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与机场路交汇西北侧长春传化公路港)不再经营使用。该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 | 1.废铅酸蓄电池暂存过程产生的废气、危废暂存废气、事故应急池废气均经收集、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1#)排放,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复审:李春晖终审:赵占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