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规[**]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之内容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非住宅及非商业性质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不动产证确定的房屋使用用途”。榆树市环保除尘厂位于新民大街东侧、少林武校南侧,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工业厂房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符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该规划方案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涉及地段相关利害人广泛关注,提出宝贵意见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在公示截止日期前反馈给我单位,截止日期满无相关意见材料即视为无意见处理。
本次公示时间为7天
联系电话: (略)
邮箱:(略)
附件:榆树市除尘设备厂利用原有仓储库房临时改变商业用途项目规划方案规划平面图;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