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略)医疗废物收储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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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医疗废物收储项目 | 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龙泉(略)现有厂区 | (略) | 吉(略) | 项目拟(略)现有厂区内建设,新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其中病理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吨/年,药物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5吨/年,化学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吨/年,本次不涉及进一步处理工艺,所用收集、贮存设施及转运车辆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略)。 |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周转箱消毒清洗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污水管网外排安广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排至龙泉泡。(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冷库贮存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恶臭经集气收集后,引至现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箱+水洗喷淋塔”处理后经**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中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污染物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等恶臭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附表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周转箱利用现有高温蒸煮系统处理,与处置后医疗废物一并委(略)(略)焚烧处理,以防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