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略),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略)**;许可证有效期:**年2月5日至**年2月4日。因企业厂址搬迁,不再在原许可地址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条件。
我局已于(略)至(略)对该单位许可证注销事项进行了事前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单位和个人的异议反馈。现决定对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原许可证正式失效。该单位若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新的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特此公示。
编辑:蔡露露复审:李春晖终审:赵占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