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1日我局(略)S3和隐形眼镜覆膜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1日-**年**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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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S3和隐形眼镜覆膜材料项目 | 吉林市龙潭区郑州路**-1号 | (略) | (略) | 新建1条4吨/年S3单体材料生产线、1条**吨/年隐形眼镜覆膜材料生产线,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冬季采暖由园区供热管网集中供给,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 2、项目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收集后经环评文件所述的有效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达标排放,确保生产车间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及其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甲醇、丙酮、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及其修改单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经现有一根**m高排气筒排放。 3、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确保其对污染物的收集和去除效率不低于本报告书核定的水平,杜绝超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废气处理措施(国家公布的更先进设施和工艺除外),不得擅自降低收集和处理效率,严禁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设计和建设中应选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号)和《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按行业和工艺生产线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 2、实验室废气经集中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在满足安全应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生产车间进行封闭,采用密闭设备及密闭投加方式,建立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LDAR系统),对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动静密封点布设LDAR检测点,并规定频次和方法进行泄漏检测。加强对设备和管道密封性的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原辅料包装完好并贮存于封闭仓房内,取用及投料过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物料逸散;加强厂区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及其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根据环评文件核算结果和评估意见,本项目未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按照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落实。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项目洗涤废水、化验室废水须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略)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协议指标要求,(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现有排污口排入松花江。生(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项目不得擅自设置废(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污口,不得雨污混排;不得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处置方式和去向;禁止利用任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等地(侧)面防渗设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按技术规范和标准增补措施。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全部设施牢固安全。 2、按规范制定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合理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位,按计划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指标异常现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振和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区标准要求,新吉林住宅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固体废物。洗涤废液、蒸馏釜残、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化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危险废物无序外排,污染环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执行,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可外售处理;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建设单位应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 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和地方政府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确保区域和松花江生态环境安全。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演练,在项目运行后应开展经常性环境风险防范演练,加强对企业员工环境风险意识教育和应急事故处理能力的培训。企业应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防范演练中加强对影响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