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吉林油田放射性同位素铯**示踪相关流量测井施工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略)吉林油田放射性同位素铯**示踪相关流量测井施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略)-(略)(审批办公室)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吉林油田放射性同位素铯**示踪相关流量测井施工项目 | 宁江区 | (略)(略) | 吉(略) | 本项目拟在吉林油田新立采油厂、乾安采油厂、新木采油厂、扶余采油厂、松原采气厂、新民采油厂开展放射性同位素铯-**示踪相关流量测井活动,使用2枚放射性同位素铯-**示踪流量组合测井仪器,单日最大测井数量为4口,年最大测井数量为**口。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一)加强对铯-**示踪流量组合测井仪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并对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必须委托有资质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 (三)严格落实现场测井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现场辐射环境监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警戒线设置,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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