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平市**年第**批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8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以上8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年1月6日
来源:生态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